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,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,全面取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門檻,凡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,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稅款。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應繳納遺產稅27萬元,因有繳現困難無法1次繳清稅款,修法後分期繳納之申請已無金額限制,甲君可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,若經國稅局核准依其申請分18期繳納稅捐,則甲君每期應納稅款為1萬5千元,並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,依各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分期利息。
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,若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,沒有如期繳納,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在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日內,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,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,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;逾期仍未繳納者,即移送強制執行。
該局最後提醒,分期繳納必須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,民眾要注意申請期限,並依各期之繳納期限如期繳納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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