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已提高50%,並放寬部分社會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,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,以減輕育兒家庭及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負擔。
該局說明,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,並考量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,總統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,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每人免稅額,由10.1萬元提高至15.15萬元,提高幅度50%,並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本次所得稅法第17條亦修正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,個人參加勞工保險、農民健康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等社會保險,多具有依法強制加保性質,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相近,因此上開保險之保險費,不受一般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2.4萬元上限限制,可依實際繳納金額全額列舉扣除。
該局特別提醒,上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提高及放寬部分社會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,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,並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。如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。
(聯絡人: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;電話02-23113711分機1560)